经开区民政局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包含中央、省转移支付下拨的专项彩票公益金及市县分成的彩票公益金。
第二条 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公益金按照“以收定支”原则实行财政统一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收付。
第三条 民政事务科负责公益金预算申报、资金分配、预算执行、信息公开、绩效管理、审计监督等工作,对所辖业务内使用该资金的项目应配合做好项目绩效评价、信息公开、标识设置等工作。
第四条 公益金使用应当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和其他基本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以及符合福彩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主要包括:
(一)老年人福利项目;
(二)儿童福利项目;
(三)殡葬服务项目;
(四)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第五条 财政预算资金下达后,民政事务科按预算制定资金使用方案,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后,按区财政部门资金使用程序审批使用。项目预算执行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建立项目责任制,公益金使用单位负责人是公益金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要按批复预算启动项目实施,及时申请拨付资金,加快预算执行,减少项目结转结余资金。
第七条 项目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的,要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对辅助工作、技术服务涉及委托事项的,要依法依规签订委托协议。项目单位要强化合同管理,加强对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合同、委托协议的审核以及成果验收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使用公益金形成的资产要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登记管理。
第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支出资金,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
(一)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三)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人员支出;
(四)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五)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
第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建筑物或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设立或铭刻标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的永久性标识。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社会福利服务项目及社会公益活动等,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合适方式设立资助标识。
第十条 完善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制度,要通过本单位网站、或其他媒介,主动向社会公开公益金项目基本情况、本单位公益金使用管理制度、绩效评估及审计结果情况。
第十一条 民政事务科对下拨的公益金,要及时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定期检查一次,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督导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建立公益金绩效评价和审计制度,每年对本级执行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和全面审计,对下拨的公益金抽样审计。年度绩效评价、审计结果上报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