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未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但在本辖区内三年内累积发生同一违法行为为首次的,或 积极配合执法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在本辖区内三年内累积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同一违法 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且拒不配合执法的;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 影响等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