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在桥梁、桥涵或者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管线、设置广告牌或其它挂浮物的处罚
擅自在桥梁、桥涵或者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管线、设置广告牌或其它挂浮物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单体面积2平方米以下,或设置3处以下小型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单体面积2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设置3处以上10处以下小型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单体面积10平方米以上,或设置10处以上小型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