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开始动工3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开始动工3天以上7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开始动工7天以上的;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