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绿地内擅自摆摊设点、停放车辆的 -凯发k8官网登录

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在城市绿地内擅自摆摊设点、停放车辆的
在城市绿地内擅自摆摊设点、停放车辆的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四)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 禁止下列行为:(六)在绿地内擅自摆摊设点、停放车辆;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之一的,可以处以每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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