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的
在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的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动物园内的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
第三十条 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项 禁止下列行为:(七)在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
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每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