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和招牌破损、倾斜、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断亮、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城市市容未及时修复、更换或停止使用的
户外广告和招牌破损、倾斜、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断亮、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城市市容未及时修复、更换或停止使用的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停止使用:
(一)设施破损、倾斜的;
(二)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的;
(三)光电显示类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断亮、残损的;
(四)存在其他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城市容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