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厨废弃物处置的设施、设备因检修需要暂停运行的,未提前15日书面报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
餐厨废弃物处置的设施、设备因检修需要暂停运行的,未提前15日书面报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
"【地方政府规章】《郑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四)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违反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第六项 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餐厨废弃物处置的设施、设备因检修需要暂停运行的,应当提前15日书面报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