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龙湖水域保护区,涂污、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
在龙湖水域保护区,涂污、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
"【地方政府规章】《郑州市龙湖水域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委托郑东新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涂污、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污、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