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逾期不改正的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逾期不改正的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城市建设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防止污染环境。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十)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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