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沿街门面、墙体上直接书写(张贴)店名、单位名称、经营商品种类等文字,逾期不改正的
在沿街门面、墙体上直接书写(张贴)店名、单位名称、经营商品种类等文字,逾期不改正的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在沿街门面、墙体上直接书写(张贴)店名、单位名称、经营商品种类等文字。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六)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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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轻微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进行整改,超过整改时限2日内纠正违法行为的;恢复原状的;未造成影响的。
罚款基准:处以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经督促后,能够配合进行整改,超过整改期限5日内整改完毕的。
罚款基准:处以30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或多次违法,或不配合执法检查的。
罚款基准:处以4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