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单位和个人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封闭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逾期不改正的
未经批准单位和个人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封闭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逾期不改正的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建设单位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重建。原地重建确有困难需要易地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按重置价补偿。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十五)违反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以外的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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