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处罚 -凯发k8官网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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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处罚
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处罚
1.【地方政府规章】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2月8日修正,河南省政府令第80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各种固定、流动摊点的经营者,必须配置必要的垃圾收集容器,负责摊位周围的清洁。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十二)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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