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凯发k8官网登录

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50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6780121
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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