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二)擅自停业、歇业。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