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两侧商场、商店、饭店等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逾期不改正的
道路两侧商场、商店、饭店等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逾期不改正的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八条第三款 道路两侧商场、商店、饭店等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