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品临时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存放回收物品或运离回收站(点),逾期不改正的
废旧物品临时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存放回收物品或运离回收站(点),逾期不改正的
"1.【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条 市区内设置的废旧物品临时回收站(点)不得露天存放物品,并保证周围环境的卫生、整洁,当日回收的物品必须在当日二十时至二十四时内运离回收站(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七)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存放回收物品或者运离回收站(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郑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5年7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十三条第三款 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点)存放的回收物品,不得露天存放,并保证周围环境的卫生、整洁,当日回收的物品必须在当日20时至24时内运离回收站(点)。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存放回收物品或运离回收站(点)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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