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1.【地方政府规章】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2月8日修正,河南省政府令第80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严禁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钉挂物品。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三)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以每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