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
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
"1.【地方政府规章】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2月8日修正,河南省政府令第80号)第二十八条第六款 严禁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十)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每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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