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建成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交易场所和举办斗犬活动或利用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其他动物用品经营活动变相进行犬类交易的
在城市建成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交易场所和举办斗犬活动或利用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其他动物用品经营活动变相进行犬类交易的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条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交易场所和举办斗犬活动。
禁止利用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其他动物用品经营活动变相进行犬类交易。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