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机构对确认为狂犬病的犬只,未立即捕杀,或未对犬尸作无害化处理的
动物防疫机构对确认为狂犬病的犬只,未立即捕杀,或未对犬尸作无害化处理的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条 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所养犬只有狂犬病征兆时,应当立即将犬只送至动物防疫机构留验观察,严禁丢弃。动物防疫机构对确认为狂犬病的犬只,应当立即捕杀,并对犬尸作无害化处理。留验观察和对犬尸作无害化处理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第三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养犬单位和个人、动物防疫机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