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单位或者个人未将死亡犬尸运至城市建成区外深埋,或者未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随处遗弃或者混入生活垃圾的
养犬单位或者个人未将死亡犬尸运至城市建成区外深埋,或者未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随处遗弃或者混入生活垃圾的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条 犬只死亡的,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犬尸运至城市建成区外深埋,或者密封后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处遗弃或者混入生活垃圾。第三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养犬单位和个人处以三千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