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涂改、伪造、转让、买卖养犬证、犬只标识或者免疫证明的 -凯发k8官网登录
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冒用、涂改、伪造、转让、买卖养犬证、犬只标识或者免疫证明的
冒用、涂改、伪造、转让、买卖养犬证、犬只标识或者免疫证明的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条第二款 禁止冒用、涂改、伪造、转让、买卖养犬证和犬只标识。第二十七条 冒用、涂改、伪造、转让、买卖养犬证、犬只标识或者免疫证明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二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无
66780121
复议诉讼
附件
城管执法案件处罚程序流程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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