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变更、繁殖、丢弃犬只的 -凯发k8官网登录
未按规定变更、繁殖、丢弃犬只的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养犬人或者犬只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注册登记地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第二款 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犬只繁殖的新生幼犬,除用于本户老犬更新外,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之内自行处理。
第十七条第三款 养犬人放弃所饲养犬只或者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犬只因自然生长致使体高或者体长超过规定标准的,养犬人应当妥善处理,并到原注册登记地办理注销登记。养犬人不得随意丢弃犬只。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只,并可建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养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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