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地的 -凯发k8官网登录

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未按规定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地的
未按规定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地的
"【地方政府规章】《郑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5年7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经营场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并采取绿化、美化措施,不得妨碍城市市容。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地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及建成区外二百米范围内和市区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两侧二百米范围内设置。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66780121
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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