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药品的 -凯发k8官网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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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非法收购药品的
非法收购药品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主席令45号)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局令第26号)第二十二条:“禁止非法收购药品。” 3、《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局令第26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收购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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