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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5月1日实施,卫生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二)《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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