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扣犬只 -凯发k8官网登录

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暂扣犬只
暂扣犬只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第一款 每户居民只准饲养一只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第二十六条 养犬人未按规定办理养犬注册登记或者复检手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复检,逾期仍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复检的,暂扣犬只,并可处以每只三千元罚款;没有免疫证明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并处以每只三千元罚款;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并处以每只五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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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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