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禁止区域内停放非机动车的处罚 -凯发k8官网登录

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对在禁止区域内停放非机动车的处罚
对在禁止区域内停放非机动车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2019年6月27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三十五条 非机动车停放者应当将非机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非机动车应当整齐有序,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秩序。   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车道;   (二)人行道内禁止停放区域、消防通道、盲道;   (三)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 第四十九条 非机动车停放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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