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的处罚
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的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
第十三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一)居住区域,包括住宅区、公寓区、别墅区等生活住宅区域,应当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容器;
(二)单位区域,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写字楼等场所,有集中供餐的,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容器;无集中供餐的,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容器;
(三)公共区域,包括城市道路、机场、车站、广场、商场、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容器。
新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按照标准同步配置生活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已建成的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生活垃圾产生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按照标准配置生活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使用统一标准的颜色和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