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天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天以上10天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天以上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