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不涉及文物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损害,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或者拆毁1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损害,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或者拆毁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损害,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或者拆毁20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损害,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