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廉租住房及商业网点用房配建比例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廉租住房及商业网点用房配建比例的
" 【地方政府规章】《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公布,市政府令第189号)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按照建筑总面积4‰的标准配套建
设物业管理用房;配套建设商业网点的,商业网点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建筑总面积的8%,并按照商业用地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公布,市政府令第189号)第四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5年内不得参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投标和建设活动,并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价格等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廉租住房及商业网点用房配建比例的。
有前款第(五)项行为或者商业网点配建比例超面积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处以30000元罚款。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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