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凯发k8官网登录

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10月16日修正公布,住建部令第14号)第二十九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10月16日修正公布,住建部令第14号)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5千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3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6780121
复议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
网站标识:4101000002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