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10月16日修正公布,住建部令第14号)第二十九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10月16日修正公布,住建部令第14号)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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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5千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3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