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报告未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 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的
房地产估价报告未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 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的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10月16日公布,住建部令第14号)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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