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未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的
分支机构未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的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10月16日公布,住建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二款: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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