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公布,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公布,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三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