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公布,建设部令第151号)第四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执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公布,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