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公布,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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