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凯发k8官网登录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10月16日修正公布,住建部令第14号)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