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10月16日修正公布,住建部令第14号)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