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机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10月16日修正公布,住建部令第14号)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