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公布,住建部令第8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公布,住建部令第8号)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