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公布,住建部令第8号)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公布,住建部令第8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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