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逾期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凯发k8官网登录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逾期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26日修订公布,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26日修订公布,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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