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凯发k8官网登录
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公布,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3月11日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第五十六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3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未在3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