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凯发k8官网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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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但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66780121
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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