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未参加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处罚
项目经理未参加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处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2014年08月25日发布,建质[2014]123号)附件1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参加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发布,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发布,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