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发布,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轻微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严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