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凯发k8官网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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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发布,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66780121
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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